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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 5
五、檢察署應對特約通譯備選人辦理講習,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檢察業務簡介二小時。
(二)法律常識三小時。
(三)偵查程序概要三小時。
(四)傳譯之專業技能二小時。
(五)傳譯之倫理責任二小時。
(六)實務演練三小時。
    檢察署得視需要,增加講習之課程及時數,並得於講習前測試備選人
    之國語程度,經測試合格者,始准參加講習。
    前二項規定,於依第三點第三項規定遴聘者,不適用之。
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5
五、檢察署應對特約通譯備選人辦理講習,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檢察業務簡介二小時。
(二)法律常識三小時。
(三)偵查程序概要三小時。
(四)傳譯之專業技能二小時。
(五)傳譯之倫理責任二小時。
    檢察署得視需要,增加講習之課程及時數,並得於講習前測試備選人
    之國語程度,經測試合格者,始准參加講習。
    前二項規定,於依第三點第三項規定遴聘者,不適用之。
民國 98 年 04 月 13 日訂定
5
五、檢察署應對特約通譯備選人辦理講習,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檢察業務簡介一小時。
(二)法律常識及偵查程序概要二小時。
(三)傳譯之倫理責任一小時。
    檢察署得視需要,增加講習之課程及時數,並得於講習前測試備選人
    之國語程度,經測試合格者,始准參加講習。
    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款遴聘之特約通譯,不適用前二項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