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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 2
二、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以下簡稱檢察署)應延攬各種語文人才,
    列為特約通譯備選人。
    前項備選人應通曉閩南語、客語、原住民語、英語、日語、韓語、法
    語、德語、俄語、阿拉伯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越南語、印尼語
    、泰語、菲律賓語、東埔寨語、手語或其他語言一種以上,並能以國
    語傳譯上述語言。
民國 107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2
二、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以下簡稱檢察署)應延攬各種語文人才,
    列為特約通譯備選人。
    前項備選人應通曉閩南語、客語、原住民語、英語、日語、韓語、法
    語、德語、俄語、阿拉伯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越南語、印尼語
    、泰語、菲律賓語、東埔寨語、手語或其他語言一種以上,並能以國
    語傳譯上述語言。
民國 98 年 04 月 13 日訂定
2
二、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檢察署)應延攬各種語文人才,
    列為特約通譯備選人。
    前項備選人應通曉閩南語、客語、原住民語、英語、日語、韓語、法
    語、德語、俄語、阿拉伯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越南語、印尼語
    、泰語、菲律賓語、東埔寨語、手語或其他語言一種以上,並能以國
    語傳譯上述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