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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 14
十四、各級檢察署得於特約通譯到場傳譯後,提供「特約通譯傳譯服務情
      形意見反應表」(格式如附件一)予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被告、
      告訴人、告發人、證人、鑑定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其他訴訟
      關係人填寫,並應將填復結果陳報建置特約通譯名冊之檢察署。
      檢察署應將有關特約通譯特殊或優良表現之事由,註記於特約通譯
      備選人名冊內,以作為選用及辦理遴聘、續聘或廢止聘書之參考。
民國 107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14
十四、各級檢察署得於特約通譯到場傳譯後,提供「特約通譯傳譯服務情
      形意見反應表」(格式如附件一)予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被告、
      告訴人、告發人、證人、鑑定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其他訴訟
      關係人填寫,並應將填復結果陳報建置特約通譯名冊之檢察署。
      檢察署應將有關特約通譯特殊或優良表現之事由,註記於特約通譯
      備選人名冊內,以作為選用及辦理遴聘、續聘或廢止聘書之參考。
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14
十四、各級法院檢察署得於特約通譯到場傳譯後,提供「特約通譯傳譯服
      務情形意見反應表」(格式如附件一)予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被
      告、告訴人、告發人、證人、鑑定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其他
      訴訟關係人填寫,並應將填復結果陳報建置特約通譯名冊之檢察署
      。
      檢察署應將有關特約通譯特殊或優良表現之事由,註記於特約通譯
      備選人名冊內,以作為選用及辦理遴聘、續聘或廢止聘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