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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 11
十一、特約通譯之日費、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及報酬,由各級檢察署
      編列預算支應。
民國 107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11
十一、特約通譯之日費、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及報酬,由各級檢察署
      編列預算支應。
民國 98 年 04 月 13 日訂定
11
十一、特約通譯之日費、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及報酬,由各級法院檢
      察署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