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受理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注意事項 6
六、收文室專責人員收受機密文書時,發現來文機關傳遞作業未符保密規
    定者,應登錄編號後,親持政風室處理;政風室除採取補救措施外,
    另應就個案簽辦典獄長核示後,依檢舉內容權責交付各單位主管處理
    。
民國 98 年 03 月 19 日訂定
6
六、收文室專責人員收受機密文書時,發現來文機關傳遞作業未符保密規
    定者,應登錄編號後,親持政風室處理;政風室除採取補救措施外,
    另應就個案簽辦典獄長核示後,依檢舉內容權責交付各單位主管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