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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受理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注意事項 5
五、收文室專責人員收受機密文書時,應先詳細檢查封口有無異狀,並登
    錄編號後,親持或密封陳送典獄長核示後,依檢舉內容權責交付各單
    位主管處理。
民國 98 年 03 月 1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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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文室專責人員收受機密文書時,應先詳細檢查封口有無異狀,並登
    錄編號後,親持或密封陳送典獄長核示後,依檢舉內容權責交付各單
    位主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