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監受理人民檢舉案件之當事人身分保密,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 十條第二項、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 情案件要點第十八點、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及行政院秘書 處頒布文書處理手冊等相關保密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