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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受理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注意事項 2
二、本監受理人民檢舉案件之當事人身分保密,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
    十條第二項、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
    情案件要點第十八點、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及行政院秘書
    處頒布文書處理手冊等相關保密規定辦理。
民國 98 年 03 月 1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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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監受理人民檢舉案件之當事人身分保密,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
    十條第二項、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
    情案件要點第十八點、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及行政院秘書
    處頒布文書處理手冊等相關保密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