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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受理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注意事項 10
十、處理檢舉案件,函覆檢舉人與相關單位之文件,應分別處理;儘量避
    免正本發文檢舉人,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之併列情形。如確有兩者併列
    之必要時,應僅列「檢舉人」字樣。
民國 98 年 03 月 19 日訂定
10
十、處理檢舉案件,函覆檢舉人與相關單位之文件,應分別處理;儘量避
    免正本發文檢舉人,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之併列情形。如確有兩者併列
    之必要時,應僅列「檢舉人」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