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4
四、鑑定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有
    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民國 100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4
四、鑑定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有
    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民國 98 年 03 月 20 日訂定
4
四、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有出
    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