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2 14:4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4
四、鑑定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有
    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民國 100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4
四、鑑定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有
    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民國 98 年 03 月 20 日訂定
4
四、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有出
    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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