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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試辦第二級毒品戒癮治療作業要點 7
七、接受戒癮治療者,應向毒品戒癮治療專用帳戶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治
    療機構依實際支出提出申請,經本署核定後,由該帳戶支應相關治療
    費用。
民國 98 年 05 月 04 日修正
7
七、接受戒癮治療者,應向毒品戒癮治療專用帳戶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治
    療機構依實際支出提出申請,經本署核定後,由該帳戶支應相關治療
    費用。
民國 98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7
七、接受戒癮治療者,應向毒品戒癮治療專用帳戶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治
    療機構依實際支出提出申請,經本署核定後,由該帳戶支應相關治療
    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