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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試辦第二級毒品戒癮治療作業要點 4
四、本署由觀護人室指派特定之觀護人擔任與治療機構間之專責聯繫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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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05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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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由觀護人室指派特定之觀護人擔任與治療機構間之專責聯繫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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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4
四、本署由觀護人室指派特定之觀護人擔任與治療機構間之專責聯繫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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