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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試辦第二級毒品戒癮治療作業要點 3
三、實施戒癮治療之條件:
(一)單純施用第二級毒品。
(二)須年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者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三)了解戒癮治療內容並同意參加戒癮治療。
(四)能定期於規定時間到場接受治療及輔導。
民國 98 年 05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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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戒癮治療之條件:
(一)單純施用第二級毒品。
(二)須年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者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三)了解戒癮治療內容並同意參加戒癮治療。
(四)能定期於規定時間到場接受治療及輔導。
民國 98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3
三、實施戒癮治療之條件:
(一)單純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二)須年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者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三)了解戒癮治療內容並同意參加戒癮治療。
(四)能定期於規定時間到場接受治療及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