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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試辦第二級毒品戒癮治療作業要點 2
二、本作業要點試辦期間為一年。
民國 98 年 05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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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要點試辦期間為一年。
民國 98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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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要點試辦期間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