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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 5
五、司法警察人員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時,如有疑義,應與檢察官研
    商。
民國 98 年 02 月 13 日修正
5
五、司法警察人員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時,如有疑義,應與檢察官研
    商。
民國 96 年 03 月 27 日訂定
5
五、司法警察人員為第三點之判斷,如有疑義者,應與檢察官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