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申請程序 申請人於學期開學日前、後一個月內,備齊第六點各款文件,向居住 地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所屬分會(下稱分會)提出申請。
八、申請程序 (一)前點第一款、第二款申請人於學期開學日之十五日前,備齊第六點 第一款至第三款文件,向受刑人執行之監獄提出申請。 (二)前點第三款、第四款申請人於學期開學日之十五日前,備齊第六點 第一款、第二款文件,向居住地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所 屬分會提出申請。 (三)依前二款規定提出申請者,應於學雜費、托兒費、國中小學代收代 辦費繳費期限截止前五日,向原申請之監獄或分會繳交學雜費、托 兒費、國中小學代收代辦費繳費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