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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補助要點 8
八、申請程序
    申請人於學期開學日前、後一個月內,備齊第六點各款文件,向居住
    地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所屬分會(下稱分會)提出申請。
民國 98 年 08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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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程序
    申請人於學期開學日前、後一個月內,備齊第六點各款文件,向居住
    地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所屬分會(下稱分會)提出申請。
民國 98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8
八、申請程序
(一)前點第一款、第二款申請人於學期開學日之十五日前,備齊第六點
      第一款至第三款文件,向受刑人執行之監獄提出申請。
(二)前點第三款、第四款申請人於學期開學日之十五日前,備齊第六點
      第一款、第二款文件,向居住地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所
      屬分會提出申請。
(三)依前二款規定提出申請者,應於學雜費、托兒費、國中小學代收代
      辦費繳費期限截止前五日,向原申請之監獄或分會繳交學雜費、托
      兒費、國中小學代收代辦費繳費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