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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補助要點 6
六、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犯罪被害人或其子女或其他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經政府列為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
(四)確實無法繳納學雜費、托兒費、國中小學代收代辦費之證明文件,
      如最近一年所得證明、失業給付證明、受災證明或其他可資證明文
      件。
(五)學雜費、托兒費、國中小學代收代辦費繳費通知單或繳費收據。
(六)未受政府就學(托)補助或減免之切結書。
(七)申請人指定匯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民國 98 年 08 月 19 日修正
6
六、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犯罪被害人或其子女或其他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經政府列為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
(四)確實無法繳納學雜費、托兒費、國中小學代收代辦費之證明文件,
      如最近一年所得證明、失業給付證明、受災證明或其他可資證明文
      件。
(五)學雜費、托兒費、國中小學代收代辦費繳費通知單或繳費收據。
(六)未受政府就學(托)補助或減免之切結書。
(七)申請人指定匯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民國 98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6
六、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受刑人子女或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經政府列為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或確實無法繳納學雜費、托兒費、
      國中小學代收代辦費之證明文件。
(四)學雜費、托兒費、國中小學代收代辦費繳費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