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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補助要點 5
五、補助金額
(一)托兒所、幼稚園: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國小:新臺幣二千元。
(三)國中:新臺幣三千元。
(四)高中(職)以上院校:依附件。
民國 98 年 08 月 19 日修正
5
五、補助金額
(一)托兒所、幼稚園: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國小:新臺幣二千元。
(三)國中:新臺幣三千元。
(四)高中(職)以上院校:依附件。
民國 98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5
五、補助金額
    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至大專院校(不含碩、博
    士班)之學雜費、托兒費、國中小學代收代辦費,且以教育部或直轄
    市、縣(市)政府規定之收費標準最高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