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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補助要點 3
三、經費來源
    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所屬分會受支
    付之緩起訴處分金或其他捐助款。
民國 98 年 08 月 19 日修正
3
三、經費來源
    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所屬分會受支
    付之緩起訴處分金或其他捐助款。
民國 98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3
三、經費來源
(一)受刑人子女: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
(二)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
      保護協會或所屬分會受支付之緩起訴處分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