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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補助要點 2
二、補助對象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二歲以上二十五歲以
    下,在政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至大專院校(不含碩
    、博士班)就學(托)者(國中小學限公立)。
民國 98 年 08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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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二歲以上二十五歲以
    下,在政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至大專院校(不含碩
    、博士班)就學(托)者(國中小學限公立)。
民國 98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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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一)在監執行之受刑人子女,二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在政府立案之國
      內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至大專院校就學(托)者(國中小學限
      公立)。
(二)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二歲以上二十五
      歲以下,在政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至大專院校就
      學(托)者(國中小學限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