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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補助要點 10
十、支付方式
    申請案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受理分會將補助金額匯入申請人指定之
    金融機構或學校(托兒所)帳戶。
民國 98 年 08 月 19 日修正
10
十、支付方式
    申請案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受理分會將補助金額匯入申請人指定之
    金融機構或學校(托兒所)帳戶。
民國 98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10
十、支付方式
    申請案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受理之監獄或分會直接將補助之學雜費
    、托兒費、國中小學代收代辦費匯入各指定金融機構或學校(托兒所
    )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