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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打擊坊間非法竊聽督導小組作業要點 6
六、本小組應定期檢討各查緝機關偵辦坊間非法竊聽案件之執行績效,並
    將執行成果彙整陳報法務部。
民國 98 年 02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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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應定期檢討各查緝機關偵辦坊間非法竊聽案件之執行績效,並
    將執行成果彙整陳報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