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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打擊坊間非法竊聽督導小組作業要點 5
五、本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應指定專組或專責檢察官辦理查緝坊間
    非法竊聽案件及配合執行「有效打擊坊間非法竊聽方案」相關事宜,
    各地方檢察署應將專責人員列冊報送本督導小組,專責人員更易時,
    亦同。
民國 98 年 02 月 12 日訂定
5
五、本署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應指定專組或專責檢察官辦理查緝
    坊間非法竊聽案件及配合執行「有效打擊坊間非法竊聽方案」相關事
    宜,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將專責人員列冊報送本督導小組,專責人員
    更易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