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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打擊坊間非法竊聽督導小組作業要點 2
二、本小組由本署檢察長擔任召集人,指定主任檢察官一人為執行祕書,
    綜理本小組行政事務,並指定檢察官二至五人,負責執行督導小組議
    決之事項及相關偵查事項之督導、調度、協調及聯繫事宜。
民國 98 年 02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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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由本署檢察長擔任召集人,指定主任檢察官一人為執行祕書,
    綜理本小組行政事務,並指定檢察官二至五人,負責執行督導小組議
    決之事項及相關偵查事項之督導、調度、協調及聯繫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