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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打擊坊間非法竊聽督導小組作業要點 1
一、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法務部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
    法檢字第零九八零零零一八一二號函頒之「有效打擊坊間非法竊聽方
    案」,特設置「打擊坊間非法竊聽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以有效督導所屬各地方檢察署確實查緝坊間非法竊聽案件。
民國 98 年 02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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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法務部 98 年 1  月 1
    7 日法檢字第 0980001812 號函頒之「有效打擊坊間非法竊聽方案」
    ,特設置「打擊坊間非法竊聽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以有
    效督導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確實查緝坊間非法竊聽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