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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8
八、凡依第六條規定終止契約之助理人員,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
(一)在本所繼續工作,每滿 1  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二)依前款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