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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3
三、本所助理人員給與係指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
    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
    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