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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收容人申訴處理要點 5
五、再申訴
(一)申訴事件經以書面將決議處分通知該收容人後,收容人仍不服時,
      得詳列再申訴理由,提出再申訴,依規定由所方轉陳所屬監督機關
      。
(二)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對收容人之再申訴事件應即簽註處理意見逐級
      陳核,所長認有理由者,應撤銷該處分,提交申訴處理小組依申訴
      程序再為適當之處理。認為無理由者,由承辦人員檢具相關資料函
      報監督機關核處。
民國 97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5
五、再申訴
(一)申訴事件經以書面將決議處分通知該收容人後,收容人仍不服時,
      得詳列再申訴理由,提出再申訴,依規定由所方轉陳所屬監督機關
      。
(二)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對收容人之再申訴事件應即簽註處理意見逐級
      陳核,所長認有理由者,應撤銷該處分,提交申訴處理小組依申訴
      程序再為適當之處理。認為無理由者,由承辦人員檢具相關資料函
      報監督機關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