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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收容人申訴處理要點 2
二、依據
(一)監獄行刑法第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5  條。
(二)羈押法第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4 條。
(三)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2  條。
(四)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14 條。
(五)法務部函頒「強化戒護及醫療管理實施計畫」實施項目一之(七)
      ,實施要領 2。
民國 97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2
二、依據
(一)監獄行刑法第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5  條。
(二)羈押法第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4 條。
(三)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2  條。
(四)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14 條。
(五)法務部函頒「強化戒護及醫療管理實施計畫」實施項目一之(七)
      ,實施要領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