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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受刑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8
八、場舍主管於受理受刑人申訴後,不得因受刑人提出申訴,藉故加以報
    復或懲處,唯經調查如發現係受刑人捏造事實,故意誣陷濫告或妨礙
    視聽者,視其情節輕重以違反監規議處。
民國 97 年 11 月 21 日訂定
8
八、場舍主管於受理收容人申訴後,不得因收容人提出申訴,藉故加以報
    復或懲處,唯經調查如發現係收容人捏造事實,故意誣陷濫告或防礙
    視聽者,視其情節輕重以違反監規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