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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受刑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3
三、申訴處理小組由副典獄長擔任召集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戒護科長。
(二)教化科長。
(三)政風主任。
(四)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5  名。
民國 102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3
三、申訴處理小組由副典獄長擔任召集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戒護科長。
(二)教化科長。
(三)政風主任。
(四)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5  名。
民國 97 年 11 月 21 日訂定
3
三、申訴處理小組由副典獄長擔任召集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戒護科長。
(二)教化科長。
(三)教誨師或調查員一人。
(四)榮譽教誨師二人(社會公正人士)。
(五)政風主任。
(六)衛生科長或護理師一人。
(七)教區科員。
(八)提報個案之場舍主管。
(九)作業導師一人。
(十)與申訴案件相關之課室主管或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