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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受刑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12
十二、凡受刑人所申訴之困難事件,由本監處理為原則,但受刑人要求將
      其申訴案件直接交由法官、檢察官或視察人員時,不得加以拒絕。
民國 97 年 11 月 21 日訂定
12
十二、凡收容人所申訴之困難事件,由本監處理為原則,但收容人要求將
      其申訴案件直接交由法官、檢察官或視察人員時,不得加以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