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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受刑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10
十、受刑人不服管理人員處分,或對管教措施表示異議時,非當事人不得
    參與聯名,否則不予受理。在申訴未決定前,不得因申訴而停止其處
    分。
民國 97 年 11 月 21 日訂定
10
十、收容人不服管理人員處分,或對管教措施表示異議時,非當事人不得
    參與聯名,否則不予受理。在申訴未決定前,不得因申訴而停止其處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