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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毒品戒癮治療作業要點 6
六、接受戒癮治療者,應向治療機構支付治療費用。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6
六、接受戒癮治療者,應向治療機構支付治療費用。
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訂定
6
六、接受戒癮治療者,應向毒品戒癮治療專用帳戶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治
    療機構依實際支出提出申請,經本署核定後,由該帳戶支應相關治療
    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