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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毒品戒癮治療作業要點 5
五、上開共同推動戒癮治療之機關(構)工作項目分配如下:
(一)本署:
      1.選擇適合戒癮治療之案件。
      2.辦理法律說明會。
      3.轉介治療服務。
      4.擇定案件之緩起訴處分。
      5.緩起訴處分後之追蹤輔導。
(二)台北市榮譽觀護人協進會:
      1.戒癮治療專用帳戶經費之控管(註:此規定係指 103  年 6  月
        6 日刑事訴訟法修法前,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命令被告支付緩
        起訴處分金至戒癮治療專用帳戶,該專用帳戶經費之控管。)
      2.協助緩起訴處分後被告之追蹤輔導。
(三)受委託之治療機構:
      1.有關醫療部份之說明。
      2.對轉介治療中之被告為檢驗與檢查。
      3.進行藥物治療、心理治療、社會復健治療及療效評估。
      4.將完成戒癮治療之檢驗結果或診斷證明函送該管檢察機關。
      5.有停止治療之情事者,立即通知該管檢察機關。
(四)臺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及新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1.戒癮治療宣導。
      2.治療機構之協調督導。
      3.轉介治療中被告之就業服務。
(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暨該局所轄各就業
      服務中心:
      1.職業訓練。
      2.就業輔導。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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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開共同推動戒癮治療之機關(構)工作項目分配如下:
(一)本署:
      1.選擇適合戒癮治療之案件。
      2.辦理法律說明會。
      3.轉介治療服務。
      4.擇定案件之緩起訴處分。
      5.緩起訴處分後之追蹤輔導。
(二)台北市榮譽觀護人協進會:
      1.戒癮治療專用帳戶經費之控管(註:此規定係指 103  年 6  月
        6 日刑事訴訟法修法前,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命令被告支付緩
        起訴處分金至戒癮治療專用帳戶,該專用帳戶經費之控管。)
      2.協助緩起訴處分後被告之追蹤輔導。
(三)受委託之治療機構:
      1.有關醫療部份之說明。
      2.對轉介治療中之被告為檢驗與檢查。
      3.進行藥物治療、心理治療、社會復健治療及療效評估。
      4.將完成戒癮治療之檢驗結果或診斷證明函送該管檢察機關。
      5.有停止治療之情事者,立即通知該管檢察機關。
(四)臺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及新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1.戒癮治療宣導。
      2.治療機構之協調督導。
      3.轉介治療中被告之就業服務。
(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暨該局所轄各就業
      服務中心:
      1.職業訓練。
      2.就業輔導。
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訂定
5
五、上開共同推動戒癮治療之機關(構)工作項目分配如下:
(一)本署:
      1.選擇適合戒癮治療之案件。
      2.辦理法律說明會。
      3.轉介治療服務。
      4.擇定案件之緩起訴處分。
      5.緩起訴處分後之追蹤輔導。
(二)臺北市觀護志工協進會:
      1.戒癮治療專用帳戶經費之控管。
      2.協助緩起訴處分後被告之追蹤輔導。
(三)受委託之治療機構:
      1.有關醫療部份之說明。
      2.對轉介治療中之被告為檢驗與檢查。
      3.進行藥物療法、心理治療、社會復健治療及療效評估。
      4.轉介治療中被告之就業服務。
      5.將完成戒癮治療之檢驗結果或診斷證明函送該管檢察機關。
      6.有停止治療之情事者,立即通知該管檢察機關。
(四)臺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及臺北縣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1.戒癮治療宣導。
      2.治療機構之協調督導。
      3.轉介治療中被告之就業服務。
(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暨該局所轄各就業
      服務中心:
      1.職業訓練。
      2.就業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