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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毒品戒癮治療作業要點 4
四、戒癮治療由本署、台北市榮譽觀護人協進會、臺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
    制中心、新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受委託之醫療院所、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暨該局所轄各就業服務中心
    共同推動。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4
四、戒癮治療由本署、台北市榮譽觀護人協進會、臺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
    制中心、新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受委託之醫療院所、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暨該局所轄各就業服務中心
    共同推動。
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訂定
4
四、戒癮治療由本署、臺北市觀護志工協進會、臺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
    中心、臺北縣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受委託之醫療院所、行政院勞
    工委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暨該局所轄各就業服務中心共同
    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