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 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之相關事宜,並配合政府「降低需求、斷絕 供給」反毒新策略,採取「公共衛生三級預防模式」,有效減少原有 施用毒品人口,避免施用毒品者感染愛滋病並預防施用毒品者為籌措 購毒費用所衍生之刑事案件,以及透過醫療行為,幫助有毒癮者戒毒 ,減少毒癮者為購買及施用毒品而造成社會治安危害,重建毒癮者重 返健康社會之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毒品戒癮治療實 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之相關事宜,並配合政府「降低需求、 斷絕供給」反毒新策略,採取「公共衛生三級預防模式」,有效減少 原有施用毒品人口,避免施用毒品者感染愛滋病並預防施用毒品者為 籌措購毒費用所衍生之刑事案件,以及透過醫療行為,幫助有毒癮者 戒毒,減少毒癮者為購買及施用毒品而造成社會治安危害,重建毒癮 者重返健康社會之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毒品戒癮治療實 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之相關事宜,並配合政府「降低需求、 斷絕供給」反毒新策略,採取「公共衛生三級預防模式」,有效減少 原有施用毒品人口,避免施用毒品者感染愛滋病並預防施用毒品者為 籌措購毒費用所衍生之刑事案件,以及透過醫療行為,使有海洛因毒 癮者服用美沙酮或丁基原啡因以替代對海洛因之渴求與依賴,減少毒 癮者為購買及施用海洛因而造成社會治安危害,重建毒癮者重返健康 社會之能力。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