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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毒品戒癮治療作業要點 1
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
    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之相關事宜,並配合政府「降低需求、斷絕
    供給」反毒新策略,採取「公共衛生三級預防模式」,有效減少原有
    施用毒品人口,避免施用毒品者感染愛滋病並預防施用毒品者為籌措
    購毒費用所衍生之刑事案件,以及透過醫療行為,幫助有毒癮者戒毒
    ,減少毒癮者為購買及施用毒品而造成社會治安危害,重建毒癮者重
    返健康社會之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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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毒品戒癮治療實
    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之相關事宜,並配合政府「降低需求、
    斷絕供給」反毒新策略,採取「公共衛生三級預防模式」,有效減少
    原有施用毒品人口,避免施用毒品者感染愛滋病並預防施用毒品者為
    籌措購毒費用所衍生之刑事案件,以及透過醫療行為,幫助有毒癮者
    戒毒,減少毒癮者為購買及施用毒品而造成社會治安危害,重建毒癮
    者重返健康社會之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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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毒品戒癮治療實
    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之相關事宜,並配合政府「降低需求、
    斷絕供給」反毒新策略,採取「公共衛生三級預防模式」,有效減少
    原有施用毒品人口,避免施用毒品者感染愛滋病並預防施用毒品者為
    籌措購毒費用所衍生之刑事案件,以及透過醫療行為,使有海洛因毒
    癮者服用美沙酮或丁基原啡因以替代對海洛因之渴求與依賴,減少毒
    癮者為購買及施用海洛因而造成社會治安危害,重建毒癮者重返健康
    社會之能力。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