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4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勵志中學宿舍管理要點 6
六、宿舍分配之計點標準如下:(附件一:計點標準表)
(一)職務職等:佔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三十。
(二)年資:佔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三十。
(三)最近五年考績:佔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十五。
(四)眷口:佔最高總點數百分之十五。(單房間職務宿舍本項不計分)
(五)身心障礙及等級計點:不限制。
(六)負責業務借用宿舍之需求程度:佔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十。
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6
六、宿舍分配之計點標準如下:(附件一:計點標準表)
(一)職務職等:佔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三十。
(二)年資:佔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三十。
(三)最近五年考績:佔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十五。
(四)眷口:佔最高總點數百分之十五。(單房間職務宿舍本項不計分)
(五)身心障礙及等級計點:不限制。
(六)負責業務借用宿舍之需求程度:佔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十。
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修正
6
六、宿舍分配之計點標準如下:(附件一:計點標準說明表,附件二:計
    點標準表)
(一)居住狀況:佔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四十。
(二)年資:佔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三十。
(三)最近五年考績:佔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十五。
(四)眷口:佔最高總點數百分之十五。
(五)身心障礙計點:不限制。
民國 99 年 04 月 06 日修正
6
六、宿舍分配之計點標準如下:(附件一:計點標準說明表,附件二:計
    點標準表)
(一)居住狀況:佔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四十。
(二)年資:佔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三十。
(三)最近五年考績:佔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十五。
(四)眷口:佔最高總點數百分之十五。
(五)身心障礙計點:不限制。
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訂定
6
六、宿舍分配之計點標準如下:(附件一:計點標準說明表,附件二:
    計點標準表)
(一)居住狀況:佔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四十。
(二)年資:佔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三十。
(三)最近五年考績:佔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十五。
(四)眷口:佔最高總點數百分之十五。
(五)身心障礙計點: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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