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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勵志中學宿舍管理要點 19
十九、職務宿舍其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需由配住人自
      付。
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修正
19
十九、職務宿舍其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需由配住人自
      付。
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18
十八、職務宿舍其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需由配住人自
      付。
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修正
19
十九、單、多房間職務宿舍其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需
      由配住人自付。
民國 99 年 04 月 06 日修正
19
十九、單、多房間職務宿舍其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需
      由配住人自付。
      備註:本院「宿舍管理要點」自中華民國 99 年 4  月 1  日起實
            施。
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訂定
19
十九、單、多房間職務宿舍其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需
      由配住人自付。
      備註:本院「宿舍管理要點」自中華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起實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