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職務宿舍其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需由配住人自 付。
十八、職務宿舍其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需由配住人自 付。
十九、單、多房間職務宿舍其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需 由配住人自付。
十九、單、多房間職務宿舍其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需 由配住人自付。 備註:本院「宿舍管理要點」自中華民國 99 年 4 月 1 日起實 施。
十九、單、多房間職務宿舍其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需 由配住人自付。 備註:本院「宿舍管理要點」自中華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起實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