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事務管理單位,並將所借宿舍、設 備及家具點交清楚。如有短缺及故意毀損者,應依規定賠償。
十一、依事務管理手冊–宿舍管理部份、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 約約定),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 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十一、依事務管理手冊–宿舍管理部分、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 約約定),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 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