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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3 18:3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勵志中學宿舍管理要點 11
十一、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事務管理單位,並將所借宿舍、設
      備及家具點交清楚。如有短缺及故意毀損者,應依規定賠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11
十一、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事務管理單位,並將所借宿舍、設
      備及家具點交清楚。如有短缺及故意毀損者,應依規定賠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修正
11
十一、依事務管理手冊–宿舍管理部份、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
      約約定),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
      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民國 99 年 04 月 06 日修正
11
十一、依事務管理手冊–宿舍管理部份、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
      約約定),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
      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訂定
11
十一、依事務管理手冊–宿舍管理部分、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
      約約定),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
      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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