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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勵志中學宿舍管理要點 10
十、宿舍經核配後不可挑選、更換,如配住通知十五日內不辦妥前條規定
    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獲准者外,以放棄論。
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10
十、宿舍經核配後不可挑選、更換,如配住通知十五日內不辦妥前條規定
    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獲准者外,以放棄論。
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修正
10
十、宿舍經核配後不可挑選、更換,如配住通知單送達十五日內不辦妥前
    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獲准者外,以放棄論,且
    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
民國 99 年 04 月 06 日修正
10
十、宿舍經核配後不可挑選、更換,如配住通知單送達十五日內不辦妥前
    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獲准者外,以放棄論,且
    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
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訂定
10
十、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配住通知單送達十五日內不辦妥前
    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獲准者外,以放棄論,且
    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