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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9
九、機關調借檔案,應備函提出請求,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借調或調用機關名稱。
(二)借調或調用檔案檔號或內容要旨。
(三)借調或調用目的。
(四)借調或調用期間
(五)法令依據。
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訂定
9
九、機關調借檔案,應備函提出請求,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借調或調用機關名稱。
(二)借調或調用檔案檔號或內容要旨。
(三)借調或調用目的。
(四)借調或調用期間
(五)法令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