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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6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含有前
    點第一項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智財分署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
    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訂定
6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含有前
    點第一項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智財分署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
    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