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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5
十五、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三○一專戶,中央銀行國庫局
      帳號:○五○二九○),提出繳款証明,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
      ,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民國 98 年 09 月 25 日修正
15
十五、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智慧分署帳戶(戶
      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三○一專戶,中央銀行國庫
      局帳號:二七○四五○),提出繳款証明,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
      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訂定
15
十五、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智慧分署帳戶(戶
      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 301  專戶,中央銀行國庫
      局帳號:270450),提出繳款証明,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始
      郵寄收據及複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