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三○一專戶,中央銀行國庫局 帳號:○五○二九○),提出繳款証明,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 ,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十五、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智慧分署帳戶(戶 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三○一專戶,中央銀行國庫 局帳號:二七○四五○),提出繳款証明,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 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十五、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智慧分署帳戶(戶 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 301 專戶,中央銀行國庫 局帳號:270450),提出繳款証明,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始 郵寄收據及複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