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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4
十四、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及現金時,通知總務科出
      納人員繳庫立據完畢,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
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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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及現金時,通知總務科出
      納人員繳庫立據完畢,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