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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3
十三、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檔案
      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三)收取費用及
      開立收據,第一聯正本由申請人收執,影本由會計室存查。(附件
      四之四),複製品點交申請人。
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訂定
13
十三、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檔案
      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三)收取費用及
      開立收據,第一聯正本由申請人收執,影本由會計室存查。(附件
      四之四),複製品點交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