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 ,應將檔案交還承辦人員保管。 申請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經本署人員點收無誤,應於檔案 簽收單簽收註記,一聯交付申請人,及發還申請人身分證件,一聯 由業務承辦單位存查(附件四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