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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機密檔案管理規範 6
六、借調:
(一)機關內借調機密檔案,應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但屬國家機密
      者,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外,應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
      定權則人員書面授權或核准。
(二)他機關借調機密檔案,應以書面提出請求,並經該機密核定機關首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提供;上開書面資料應載明法律依據
      ,調用目的及調用期間等事項。
(三)借調機密以上等級者,應由調案人親自至檔案管理單位簽收,歸還
      時亦同。
(四)絕對機密檔案不得複製。
民國 97 年 11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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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借調:
(一)機關內借調機密檔案,應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但屬國家機密
      者,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外,應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
      定權則人員書面授權或核准。
(二)他機關借調機密檔案,應以書面提出請求,並經該機密核定機關首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提供;上開書面資料應載明法律依據
      ,調用目的及調用期間等事項。
(三)借調機密以上等級者,應由調案人親自至檔案管理單位簽收,歸還
      時亦同。
(四)絕對機密檔案不得複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