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機關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用途變更、廢止或管理機關變更。 (四)因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宿舍使用、管理有特別考量,機關需 終止契約時。
七、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機關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用途變更、廢止或管理機關變更。 (四)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者量,機關須收回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