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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員工職務宿舍申借暨管理須知 7
七、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機關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用途變更、廢止或管理機關變更。
(四)因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宿舍使用、管理有特別考量,機關需
      終止契約時。
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訂定
7
七、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機關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用途變更、廢止或管理機關變更。
(四)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者量,機關須收回時。